点击注册
点击注册
.
.
 
你的位置:澳门旅游攻略 > 澳门资讯 >

存款人告多金永利索償1700萬上訴中院獲判發還初級法院重審

存款人告多金永利索償1700萬上訴中院獲判發還初級法院重審

存款人告多金永利索償1700萬 上訴中院獲判發還初級法院重審
澳門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定重審一宗多金存款人索償案。(Allin圖片)

澳門中級法院撤銷一名多金存款人於初級法院的民事索償判決,並裁定重審案件。涉案存款人在多金帳房前女經理懷疑捲款潛逃後,向初級法院民事法庭提告,要求多金娛樂一人有限公司及永利澳門歸還1,700萬港元本金及利息,他後來又更改訴因,改稱款項並非「貸款」,而是一次「寄存合同」,獲持案法官接納。惟初級法院判決時指出,未能證實原告曾向多金貸款,駁回還款請求。原告不服,向中級法院提出上訴。

中級法院合議庭審理原告的上訴,指根據已證事實,從持案法官接納原告在反駁中更改訴因開始,判決應以「寄存合同」而非「貸款」的角度去分析案件,但初級法院完全忽略原告提出「寄存合同」是否真實存在,以及從「寄存合同」角度看待還款請求是否成立。

中級法院認為,如從「寄存合同」名義考慮,可能得出另一解答。合議庭認為,為着審判的統一、和諧、連貫和合符邏輯,應對所有事實事宜重新進行審理。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629條第4款規定,合議庭裁定撤銷原審判決,初級法院須重審案件,並應加入原告在反駁中提出的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