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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苦主向多金及永利索还1700万中院判重审

一苦主向多金及永利索还1700万中院判重审

一苦主向多金及永利索还1700万 中院判重审

 

澳门中级法院撤销一名多金贵宾厅存款人于初级法院的民事索偿判决,并裁定重审案件。涉案存款人在多金贵宾厅账房前女经理怀疑卷款潜逃后,向初级法院民事法庭提告,要求多金娱乐一人有限公司及永利澳门归还1,700万港元本金及利息,他后来又更改诉因,改称款项并非「贷款」,而是一次「寄存合同」,获持案法官接纳。惟初级法院判决时指出,未能证实原告曾向多金贷款,驳回还款请求。原告不服,向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澳门中级法院合议庭审理原告的上诉,指根据已证事实,从持案法官接纳原告在反驳中更改诉因开始,判决应以「寄存合同」而非「贷款」的角度去分析案件,但初级法院完全忽略原告提出「寄存合同」是否真实存在,以及从「寄存合同」角度看待还款请求是否成立。


澳门中级法院认为,如从「寄存合同」名义考虑,可能得出另一解答。合议庭认为,为着审判的统一、和谐、连贯和合符逻辑,应对所有事实事宜重新进行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629条第4款规定,合议庭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初级法院须重审案件,并应加入原告在反驳中提出的有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