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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议反洗钱合规——如何正确认识反洗钱义务

再议反洗钱合规——如何正确认识反洗钱义务

笔者在今年3月份发布的文章《刍议非银行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控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中初步对我国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以下简称“反洗钱”)义务主体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的规定基础及必要性进行了说明分析,其中提及我国今年已顺利完成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第四轮互评估。但是,互评估报告也指出我国在特定非金融行业、KYC(了解客户)等反洗钱要求落实方面仍有较多项目评价为不合规,评估指出的问题已为我国下一步监管工作指出了方向。

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主任苟文均在2019年11月21日举行的反洗钱高峰论坛上透露“央行将研究探索对金融机构和金融控股公司资金流动中异常行为的监测分析,逐步将更多金融活动和资产扩张行为纳入监测分析范围;将探索建立金融机构、外汇市场、房地产金融、债券市场、跨境资本流动等领域风险的监测分析框架,深度开展战略分析和研判,及时识别各种漏洞、风险和威胁,为国家宏观决策和管理提供强有力支持。”这意味着反洗钱监控与分析识别将可能上升为国家经济决策依据,此举也印证了我国建立健全反洗钱合规系统的决心。

不过,反洗钱合规工作的全面落实不是一蹴而就的,总体而言,现阶段我国反洗钱义务主体的反洗钱合规意识并不强,存在较大提升空间,其中,部分义务主体尚未建立起反洗钱合规制度,一些已建立反洗钱合规制度的义务主体无法实现制度的有效运转,另一些已开展反洗钱工作的义务主体开始探索依靠信息网络技术提高反洗钱工作效率的可能,但是,如何合法合规合理地利用技术协助进行反洗钱工作仍是需要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正确认识反洗钱义务

反洗钱的主要目的是打击洗钱行为,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洗钱罪为我国《刑法》下的刑事犯罪范畴,从犯罪构成要件上讲,构成洗钱罪要求相关单位及/或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明知”是涉黑、毒、恐、贪、金等[1]严重犯罪所得及收益而提供协助掩饰、隐瞒该所得及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犯罪行为。在实践中认定“明知”的难度很大(其他国家或地区也多采用类似的犯罪认定标准),因此导致洗钱犯罪的整体认定比例不高。但是,由于洗钱与恐怖组织融资对全世界政府及企业的危害极大,包括严重影响国家形象与声誉、资金外流、金融机构产生系统性风险、打击合规企业的正常业务、削弱外资吸引力等,因此,反洗钱早已成为全世界政府及机构需共同面对的问题,各国政府及金融机构纷纷成立国际组织(如FATF)与情报中心,发布机构反洗钱合规标准,以携手促进世界范围内反洗钱工作的发展。

反洗钱义务的主要内涵是反洗钱义务主体应建立反洗钱合规制度监控洗钱活动。合规的概念在我国出现的时间不长,合规一词的英文原词是compliance,包括至少三层意思:即对法律法规的遵守、对商业行为守则和企业伦理规范的遵守、对企业规章制度的遵守,这就意味着仅仅满足法律规定的依法经营要求已不足以囊括合规的本意。探寻合规的产生与发展则可追溯到美国《反海外腐败法》、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合规与银行内部合规部门》及各类国际组织发布的合规指南[2]。早期,该类合规要求因为管辖区域受限、没有司法强制执行效力而仅在有限范围内适用与推广,但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各个国家都在制订与推进企业合规制度建设,甚至将企业合规确定为法律要求,目前反洗钱义务主体建立合规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已成为我国明确的法律要求。

在我国法律法规体系下,反洗钱义务主体需要对反洗钱义务有正确的认识:

作为反洗钱义务主体之一,银行业由于受到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影响,最早开展反洗钱合规制度建设。但随着国际恐怖主义兴起、跨国犯罪与资金转移渠道增多,在我国,非银行金融机构(基本涵盖全部的金融机构)及特定非金融行业(如贵金属、房地产等行业)也早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及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建立反洗钱合规制度并履行反洗钱义务,该等义务已成为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

反洗钱合规制度执行的关键在于“以风险为本”尽可能地通过合法方式监控自有客户,筛选可疑人员及可疑交易,避免金融机构及特定非金融行业被洗钱上游犯罪行为利用,也避免机构有意或无意协助犯罪分子进行洗钱。但是,进行反洗钱合规工作的前提是关注个人合法信息的保护,比如我国《反洗钱法》中明确规定,因履行反洗钱义务而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保密,非经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及个人提供。因此,各类金融机构及特定非金融行业应在合法合规的界限内各自履行合规义务,共同建立反洗钱防火墙。

二、我国反洗钱合规工作开展中遇到的问题

在我国政府监管机关大力宣传与监督下,开展反洗钱合规工作的义务主体数量已在不断增多。但是,无论是金融机构还是特定非金融行业,机构及其人员的合规观念均仍待提升:

(一)较多金融机构未能意识到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

对于金融机构而言,除银行在反洗钱工作的质量和要求上较高外,很多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合规落实情况并不理想。

1.未能全面认识到反洗钱工作与机构商誉息息相关

一旦机构客户存在洗钱嫌疑,则会导致监管部门对机构及其人员开展调查,严重影响机构日常经营。且一旦相关信息曝光,则会造成严重的社会负面影响,潜在客户可能因此拒绝与机构开展业务往来,已有客户可能担忧其自身资金风险及被调查风险选择中断业务合作,此举亦可能引发机构流动性风险。不过,较多的机构及其人员尚未能全面认识到反洗钱合规的重要意义,因此对于反洗钱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

2.传统观念使得反洗钱规程流于表面而未能得到重视

金融机构为客户趋向性机构,争取客户及资金为金融机构的重中之重。反洗钱合规意味着金融机构需对其客户及资金来源抱有怀疑的态度,因此金融机构(尤其是业务条线人员)可能担忧此举是否会影响客户对金融机构的态度与合作关系。从传统观点来看,部分机构可能仍抱有和敏感人群开展合作往来有利于企业短期发展的传统观念,而选择性忽略可能给机构带来的风险。因此,由于观念问题,较多机构仅有表面性的反洗钱制度,而未实际开展反洗钱工作。

(二)部分金融机构在尝试推动反洗钱工作,但效果可能不佳或存在风险

在高压监管之下,部分金融机构已顺利开展反洗钱工作,但是,由于经验及法律意识等方面的问题,其开展方式及效果往往不佳。

1.业务条线与合规条线存在脱节,反洗钱工作可能并不到位

反洗钱工作主要由合规人员总领,但在具体流程中,业务条线人员负责客户的筛选、交易的敲入及交易结构的设置等工作,合规条线人员一般仅能凭借业务条线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由于反洗钱政策及流程设置上的不流畅,资料层层传导极有可能导致信息缺失,合规条线的合规意见很多时候也难以实际落实。

2.部分机构可能过于依赖技术手段或第三方进行风险控制

随着我国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机构在开展业务时会更多地希望依靠技术手段进行有效的反洗钱监控,包括使用大数据资源辅助进行合规检测与筛查。不过,今年公安机关开展“净网2019”专项行动披露了非法“爬虫”软件收集个人信息并用于金融行业的违法问题,近期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也下发《关于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依法开展业务的通知》,严格要求机构合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因此,如何合法使用技术手段进行反洗钱风控是机构必须面对与解决的问题。

此外,部分机构由于缺少反洗钱经验,选择完全依靠服务外包方式履行反洗钱义务,而一旦外包公司出现问题,则将导致义务主体暴露在巨大风险中。

(三)特定非金融行业(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反洗钱义务落实情况较差,系统性风险较高

对于特定非金融行业(如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虽然相关法律法规早已出台(比如住建部、人民银行及银监会在2017年就已出台《关于规范购房融资和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履行反洗钱义务并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体系),但由于监管力度不大,实际反洗钱合规落实情况不佳,导致特定非金融行业反洗钱合规风险较高。

1.特定非金融行业反洗钱工作不力增加系统性的洗钱风险,也加重了政府和银行的责任

以房地产行业为例,房地产行业在世界范围内均是洗钱重灾区,如澳大利亚交易报告和分析中心(AUSTRAC)就曾多次在报告中指出房地产是澳大利亚的重要洗钱渠道。我国相关报道中也经常提到贪腐资金、涉黑集团资金进行房地产开发与投资进行洗白的情况,因此,在房地产行业监管限制洗钱行为的必要性很大。

但是,就现阶段而言,在房地产行业内,较多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房地产中介机构未采取有效的反洗钱防控手段,这就将识别洗钱风险的责任转嫁给银行及政府监管部门,但由于房地产交易形式多样,主体、付款、交易模式均可能很复杂,银行及政府监管部门实际难以形成有效监管。

2.我国的房地产行业情况不同,需要因地制宜探索建立反洗钱制度

不同于欧美国家,我国的传统地产交易仍以各类房地产开发商直接销售、委托销售商品房为主,对于大宗地产交易以股权交易为主,因此,其他国家的可借鉴经验较少,需要适用贴合我国国情及房地产行业实际情况的反洗钱制度与执行方式,而目前的政策规定完整性不高,未能给特定非金融行业提供明确的工作指引,特定非金融行业也怠于摸索与建立符合自身情况的有效反洗钱制度。

(四)监管部门处罚力度不大,反洗钱义务主体全面执行反洗钱规定的意愿普遍不强

各国的合规监管以罚款作为主要处罚方式,欧美监管部门开具的“天价罚单”较多,如2018年荷兰国际集团在荷兰通过和解支付了7.75亿欧元的反洗钱罚款。但从国内监管来看,虽然执行的是双罚制处罚(既处罚单位也处罚董事、高管及责任人),但罚款金额普遍未超过千万,因此导致机构对不完整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处罚风险认识程度不高,其按部就班推动反洗钱合规制度建立与运行的积极性较低。

三、对反洗钱合规工作所遇到问题的思考

无论是金融机构的反洗钱风控惰性,还是特定非金融行业对反洗钱合规的低重视,都与我国的国情、传统思维观念、专业人员不足有着紧密关联。因此,由于风险认识程度不够,在我国监管部门大力加码反洗钱合规的情况下,部分金融机构为尽快应付监管会寻找捷径,比如购买非法数据快速套取用户信息用于监控,而不建立合规体系进行反洗钱工作。加之反洗钱合规工作的难度本身较高,人才缺口较大,客观上也导致机构难以在短期内寻找适合的从业人员并建立起有效的反洗钱制度进行运转。

笔者认为,反洗钱义务主体需要注意的是:

1.我国反洗钱监管仍会不断加强,非银行金融机构及特定非金融行业(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尽快提升合规意识

虽然我国的反洗钱工作在近几年来开展势头较好,但并不意味着不需要进一步提高,我国目前非银行义务主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并未得到FATF的认可,这将成为我国监管部门的下一个课题,加强监管已是必然趋势。

同时,目前政府对非法“爬虫”业务的整治已给正在建立及尚未建立反洗钱制度的机构敲响了警钟,反洗钱义务主体应在监管部门开展类似大范围整治处罚之前建立起合法有效的反洗钱制度并顺利运行,避免将机构置于不可控风险之中。

2.目前的科技水平尚不足以使合规工作完全脱离人工,机构需要关注人才的挖掘与培养

由于在反洗钱合规领域,现有数据分析水平尚不足以允许由机器自行完成全部分析与报告工作,因此无论是参数及模块调试、可疑问题筛查与沟通、后期复核工作仍需要大量人工来完成。而虽然反洗钱合规工作非常依赖于合规人员的个人经验与能力,但我国该领域人才缺口很大,加之金融及地产等领域流行重业绩轻合规的风格,也导致企业“合规文化”建设的滞后,人才培养和维系成果欠佳。

机构需要注意的是,技术需要人才推动,无论是对于已有较成熟反洗钱模式的金融机构或是尚未建立成熟反洗钱模式的特定非金融行业,在专业人员的配合下建立完善符合自身情况的合规制度,培养自我人才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机构应正确看待反洗钱人才挖掘与培养的问题。

3.反洗钱合规工作本身亦需要合法合规,否则将置机构于更大风险之中

反洗钱工作需要由内部业务条线、合规条线、管理层及合规顾问共同配合进行,提高机构合规意识是完成好反洗钱工作的重要前提。

并且,机构也应当更到位地理解反洗钱工作的含义及其合规边界,以大数据技术为例,大部分企业不具备自我合规收集用户资料数据并进行分析的能力,因此才会出现购买“爬虫”非法资源的情况。因此,特别需要关注的是,反洗钱制度产生的初衷即为希望各个金融机构及特定非金融行业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进行信息收集,充分利用合规人员的专业能力进行分析,并在保护个人及机构合法隐私的情况下防范洗钱上游犯罪,反洗钱合规工作本身亦需要合规。

此外,目前一些金融机构将反洗钱合规全部外包给第三方机构处理可能并不适宜,一方面与法规政策规定相背,另一方面如何防止道德风险,企业也需谨慎思考与应对。

各类反洗钱义务主体应尽快调整合规观念,认识到反洗钱合规的正确做法与潜在价值,向员工传递反洗钱合规与机构声誉间紧密联系的价值观。对于尚未建立有效反洗钱制度的机构,应尽快建立制度并落实;对于此前长期购买使用非法“爬虫”信息进行反洗钱合规或采用其他不合规方式进行风险控制的机构而言,除妥善处理已经发生及潜在的民事/刑事风险问题外,尽快建立起有效的反洗钱合规体系并恢复运行亦非常关键。

4.对于大型机构而言,关注国内及国际反洗钱合规问题是防范自身风险的必然要求

洗钱问题对国家经济及市场调控有效性的负面影响是巨大的,因此反洗钱工作将持续是政府监管部门工作的重点之一。并且,在世界范围内,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反洗钱合规制度建设仍在不断完善,处罚力度在不断加强,在信息技术急速发展的今天,金融机构及特定非金融行业(尤其是对于大型机构而言)更多的“走出去”已是不可逆的趋势,如何满足国际反洗钱合规要求、维持良好的机构国际商誉也是大型机构需要关注的重要课题。

[注]

[1]指涉及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

[2]陈瑞华,《企业合规制度的三个维度-比较法视野下的分析》,《比较法研究》,2019年第3期。